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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1)凡需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华侨、港澳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葬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凭民政部门会同级侨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入粤安葬证》;(2)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台湾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葬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凭民政部门会同级台湾事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入粤安葬证》。(3)如安葬地所在的市、县或邻近市、县有经营性公墓的,应到经营性公墓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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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