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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三)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四)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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