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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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