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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所称地名包括:
1.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2.行政区划名称;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4.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5.街路巷名称;
6.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7.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8.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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