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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组织未经界线主管机关的批准而造成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损坏而不能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将追究自然人或者组织的法律责任形式有:支付修复标志物费用,罚款,治安管理处罚。
当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被损坏或者移动造成不能使用时,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共同组织修复,破坏该标志物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支付修复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全部费用,同时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以自然人或者组织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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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