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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源远流长,在中国历史上,很早就有如领土疆域、行政区划、救灾救济、社俗风教、调解民事纠纷、设置基层行政组织等多项民政事务活动,尽管各个历史时期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民政事务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属于社会行政工作,是国家对民施政的一部分最基本最广泛的行政管理。广东省地处华南沿海,毗邻港澳,自然条件和社会情况比较 复杂,民政工作任务特别繁重。晚清,经过鸦片战争,社会矛盾日趋尖锐,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仿行宪政”,在社会行政管理上开始设置民政部,专门管理国家民政事务。其任务是:“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民政部是由原巡警部改设的,实际上主要是管理警政。由于当时清王朝内外交困,设在广州的布政使司办理过的民政事务不多,一些贩灾救济活动多由社会人士倡办。
辛亥革命后,广东军政府设置民政司(后称内务司)掌管全省的民政事务。它进行过社会风尚的改革,办理过禁烟禁赌、查勘灾情、募捐贩济、抚恤官兵等社会行政管理工作,但在北洋军阀统治的年代,政局纷争不已,及后盘据广东的滇、桂、粤各派军阀,多各据一方,战乱频繁,孙中山先后三次在广州建立革命政府,也无法统一省政,民政工作基本上是有名无实。
1925 年7 月,广东军政府改组为国民政府,广东省政府也同时改组。经过国民革命军东征、南讨和北伐,广东逐渐统一。历届省政府都设有专门管理民政事务的机关― 民政厅,其凯发一触即发的业务范围包括吏治、公安、抚恤、救济、地政、卫生、禁政等各项。及至陈济棠治粤时期,逐步建立了一套民政组织系统,制定了一些全省性的民政法规和工作制度,其工作重点在于加强地方政权,如督导县政、整顿吏治、建立保甲、编练警察、推行地方自治等;抚恤救济事业也有一定的发展,如颁布官兵伤亡抚恤条例、褒扬民主革命先烈、建仓储谷、赈灾灾民、救济失业归侨、统一管理社会慈善团体等。这一时期的民政工作,在广东的省政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扶贫解困、安定社会的作用。
抗日战争爆发后, 1938 年 10 月广州沦陷,广东沿海地区包括珠江三角洲、潮汕平原、广州湾、雷州半岛、海南岛等地,先后被日本侵略军占领。当时,广东存在着三种政权,即粤北的国民党广东省政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江、琼崖等地的抗日民主政府,在广州依附日军的汪伪“广东省政府”,它们都设置了民政机构。国民党广东省政府由广州迁至粤北后,省民政厅提出民政工作要适应战时体制,整顿吏治、编组保甲、整训警察,充实地方实力,巩固后方。当时面临日军大举入侵,沿海口岸被封锁,广东各地粮食困难,灾荒严重,省民政厅在战时省会韶关等地举办儿童教养院,收容战区难童,并督令各地普遍建立仓储制度、设立救济院、贩济饥民,对配合抗战,安定后方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东江、琼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设置的民政机构,在抗日根据地范围内积极开展拥军优抗活动,救济贫苦农民,调解民事纠纷,琼崖东北区抗日民主政府,还制定了反封建的婚、姻条例。这些虽然还不是系统的全面的民政工作,但它体现了民政工作为人民谋福利、为抗战事业服务的性质,对于巩固抗日根据地的革命政权、加强军民之间的团结、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起了积极作用。在日伪统治区的民政工作则是为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服务的,当时广州、汕头、湛江、海口等大中城市,以及沿海一带饥荒严重,大批工人农民生活无靠,离乡背井,逃难逃荒,特别是 1943 年大旱灾,汪伪政权置人民死活于不顾,造成饿俘遍地,这是广东历史上最苦难的年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反动派发动的内战及其倒行逆施的内政,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经济崩溃、物价飞涨、瘟疫流行、民不聊生,广东各地路尸不绝。当时省民政厅的工作主要是设置政区、委派官吏、推行新县制、整理警政,以维护国民党的统治,对灾民贫民的救济工作,主要由善后救济总署广东分署办理,联合国送来不少救济物资,但由于吏治不清,官员层层私吞,贫苦群众受惠甚微。从抗战胜利至广东全省解放的三、四年间,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全国军事、政治形势急剧变化,广东人民武装力量不断发展,解放区逐步扩大,在海南、东江、潮梅、中区、南路和粤北等广大地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先后建立起来的临时行政委员会以及其他革命组织,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以推翻国民党统治、解放广东全境为目标,积极拥军支前,自救互助,迎接解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的建立和巩固,民政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中共广东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建国初期,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从省到乡、镇全面建立了新的民政机构,组织了民政干部队伍。为彻底完成民主革命、稳定社会秩序、建立与巩固新生革命政权的任务,省民政厅废除国民党统治时期建立的保甲制度,着重进行基层民主建政工作,全省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建立区、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制订土地改革法规,在经过土改的地区给翻身农民颁发土地证;宣传贯彻新婚姻法,建立婚姻登记工作,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保障男女婚姻自主,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让广大妇女从长期封建枷锁下解放出来。
在农村,根据广东自然灾害多和在国民党长期统治下民生凋敝的状况,组织干部深入灾区,帮助每年数以百万计的灾民贫民,进行生产自救,互助互济,与自然灾害带来的各种困 难作斗争;在城镇中,收容遣送流入城镇的灾民和贫困农民回乡生产,资遣国民党军队溃败后流落在广州等大中城市的数以万计的散兵游勇,收容安置流浪街头,生活无着的孤老残幼人员,接收改造旧的慈善社团和各种社会福利救济机构,收容、改造妓女、乞丐,解决大中城市一系列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社会问题。
同时,随着人民解放战争基本结束,人民解放军逐步转入正规化建军,全省有大批复员军人回乡,各地根据热情接待、妥为安置的方针,帮助回农村的复员军人解决土地、住房等生产、生活资料问题,使其安家立业;在城镇则介绍就业,使他们各得其所。在抗美援朝期间,各地民政部门响应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的号召,广泛开展热爱、支持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志愿军的教育,发动各界群众以实际行动支援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制定和推行帮耕代耕的办法,解决烈、军、工属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与此同时,设立广东省荣誉军人疗养院和荣誉军人学校,接收安置因战致残的革命军人。
1954 年11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工作以优抚、复员安置、救灾和社会救济为主要业务。根据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广东的民政工作着重发动、组织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参加互助合作组织,对烈军属、复员军人进行调查登记,扶持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并适应农业合作化后,取消土地报酬,全部实行按劳分配的情况,在全省推行优待劳动工分制度,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加强救灾救济工作,采取发动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及时发放救济款、救济粮等措施,帮助受灾群众和社会贫困户克服困难。特别是对贫膺多灾地区经常派出干部,了解灾情荒情,反对漠视群众疾苦的官僚主义作风,制定防灾建设规划,发动群众生产自救,逐步改变受灾地区的面貌。
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以后,广东民政工作在继续加强优抚、复员安置、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同时,开始建立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在 1958 年出现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的形势下,曾要求民政工作从生产入手,为生产服务,支持和促进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在农村以办好集体福利事业为中心,指导人民公社办好敬老院、公共食堂,对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残、疾社员推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孤儿保教])制度。许多地方还兴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疗养院、烈属养老院等各种优抚事业单位,在城镇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结合街道办工业,组织城镇烈军属、贫困户参加生产。但在“左”的思想干扰下,以大搞群众运动的形式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生产,多脱离实际,成效极少,加上连续几年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广东各地群众生活严重困难,许多工作无法坚持。 1960 年经过总结经验教训,重申民政工作要以优抚、复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为主要业务,纠正把集体福利事业作为民政工作的中心任务的做法。教育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精神,关心群众,积极参与安排群众生活的工作,对部分地区大量发生的水肿病等灾荒事故,积极进行救治、处理,做好灾民和外流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为克服经济困难,保障群众生活,安定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民政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全省各地民政机构普遍被撤销,民政干部队伍被搞散,许多老干部遭受打击迫害,民政工作中许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受到批判或被废除。但是由于广大人民群众需要民政工作,党和国家不能没有民政工作,许多民政干部,特别是基层民政干部,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仍然坚持做好优抚救济工作,在一些经常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帮助灾民安排生活,重建家园;在生产条件差、口粮不足、群众生活困难的地区,进行调查,反映情况,拨款救济,并在人民武装部门的协助下,坚持做好烈军属的优待工作和退伍军人的接待安置工作。
粉碎“四人帮”之后,广东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拨乱反正,民政机构相继恢复和逐步健全。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新的历史时期民政工作的范围是: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各级民政干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理论上探讨民政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端正指导思想,强调民政部门要通过做好自身主管的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改善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为加强军政民的团结,建设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为实现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服务。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指引下,对于不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则进行了调整。特别是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强调民政工作要逐步走上社会化、法制化的轨道,并在工作中实行四个转变:即由单纯救济,满足于解决温饱问题,转变为既保障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又注重扶持他们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由只要求国家拨款兴办民政事业,转变为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办好民政事业;由只讲社会效益、忽视经济效益,转变为既讲社会效益又讲经济效益;由单纯依靠行政手段,逐步过渡到依靠国家立法,推动民政工作社会化。
根据 1983 年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的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的精神, 80 年代以后,广东的民政工作,在全国全省政治上安定团结,经济上持续增长的有利条件下,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创新,在基层政权和行政区划工作上,对农村基层政权的设置进行了两次重大的调整,先是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实行政社分开,设区、建立乡政府,以后又根据全国各地的经验,撤销区,加强乡、镇基层政权,并指导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建设,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基层政权的设置,为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在优抚、安置工作上,对城乡义务兵家属,改重点优待为乡镇统筹,普遍优待,对烈士家属从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基本形成烈属、残废军人以国家抚恤为主,军属以群众优待为主的制度,对复员退伍军人从依靠国家招工安置,转变为扶持劳动致富和多渠道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在救灾救济工作上,进行救灾和扶贫相结合的探索,以及实行乡镇统筹供给“五保户,逐步以乡镇为单位兴办条件较好、水平较高的敬老院,让“五保”老人安度晚年。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方面,提倡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福利生产、福利事业,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我国社会主义民政工作的实践说明,民政部门基本上是做社会行政工作的,民政工作发挥了稳定社会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政工作还要着力于调解社会矛盾,加强行政管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广东的民政工作有着良好的基础和条件,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指导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提高,民政事业将会出现新的飞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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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