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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六·一”儿童节期间,广东省民政厅积极动员各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社会组织及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征集以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为主题的文章、公益宣传片、动漫作品、宣传口号、漫画、海报及具有代表性的图片。征集活动得到各地积极响应,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作品。为集中展示优秀作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将在“同心护未来”公益宣传专栏刊发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战线的工作者以及服务对象的学习体会、工作心得、生活点滴,向党的二十大献礼。
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
深圳市民政局 向木杨 叶慧敏
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未保法》)对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是贯彻落实新《未保法》的客观要求,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具有特殊的优势,也可以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重要的资源支持。为更好地贯彻新《未保法》,本文拟就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形式与内容、意义、方向和路径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供各方参考。
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形式与内容
通常意义上,社会力量是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之外的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则是指社会力量参与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或公益事业。一般来说,企业和个人遵循营利原则所开展的活动和服务不属于社会力量参与的范畴。
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包括:承接政府以全成本或全成本 利润模式开展的购买服务;政府采取提供场地设施、资助、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对社会力量开展服务提供支持;社会力量以公益慈善方式开展服务,政府并不提供相关资源支持。实践中,各地社会力量参与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但大体上不脱离以上模式。
新《未保法》对社会力量参与作出了规定,明确社会力量应承担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应协助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未保法》同时列举了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范围和形式,包括: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管理;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等等。
概括起来,新《未保法》提出的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形式大体包括举办服务机构、兴办服务场所、开展各类服务等,服务范围基本涵盖了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即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的各个方面。这说明,社会力量已经成为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价值与优势
新《未保法》对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界定和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力量在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关注和重视。
一、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是贯彻落实新《未保法》的需要。新《未保法》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对象从困境儿童扩大到全体儿童,内容则从儿童基本权益保障扩大到家庭、政府、社会、学校、网络和司法等“六大保护”,涵盖了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的所有方面。这表明,国家对未成年人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政府和社会将全方位介入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也就成为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创新发展中的必然趋势。为此,新《未保法》也专门就社会力量参与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使得社会力量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中的重要元素。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新《未保法》,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发展提升。
二、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具有特殊优势。政府无疑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工作主体,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组成、结构特性及其工作能力的不足,决定了其难以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充分履行其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职责,必须把相当一部分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接,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等服务;学生自我保护教育、心理健康服务;司法工作中的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对这些服务而言,社会力量相比政府部门具有专业能力强、机制灵活等优势,因此,政府将这些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接就成为了一种合理和必然的选择。
三、社会力量可以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重要的资源支持。根据新《未保法》,未成年人保护实际上涉及到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的所有需求,其所需资源数量巨大,而由政府承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则无法摆脱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性和基础性特点,难免存在明显的内容与范围上的局限。如在困难儿童家庭经济帮扶、对残疾或重病儿童及婴幼儿的照护、对儿童的心理健康服务、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支持等方面,政府现有的政策保障范围和标准都相对有限,导致大量困难儿童家庭面对政府保障政策所难以解决的各种困难。而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巨大的热情,可以通过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形式,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人力、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有力补充及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从而形成对政府公共政策的有效补充,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的各种需求。
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方向与路径
在实际工作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已经成为各地普遍性的做法,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政策支持与保障,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也存在边界不清、政策支持不充分、重复无序、监督不严等问题,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的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建议:
一、广泛宣传发动。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对增进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对国家民族前途和命运的重要意义,形成积极参与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的共识。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使各界了解自身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及参与的方向、范围、路径等,增强参与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积极利用先进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需求的收集和分析,规划设计各种未成年人保护项目特别是公益慈善类项目,有针对性地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优秀事迹和人物,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的热情。
二、加强整合引导。在缺乏整合引导的情况下,社会力量参与会出现零散、重复、无序和针对性不强等问题,难以形成有效的工作。因此,必须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整合与引导。一是将专业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资助、补贴等支持范围,将志愿者通过专业机构、社工等纳入各类服务项目,提高其参与的整体水准。二是通过对服务需求的系统收集、发布和服务项目的规划设计,引导企业、个人的公益慈善资源向未成年人保护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需求投入。当前,可将政府保障政策之外的未成年人困难家庭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的主要方向,重点解决其经济困难、照护替代支持等急迫需求。三是对社会力量参与的家庭监护支持指导、心理健康指导、卫生保健指导等各种宣导服务进行整合,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宣导服务体系,提高宣导服务的效率。
三、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政府资源投入的力度,凡是新《未保法》规定的属于政府未成年人保护职责范围的服务,如家庭监护支持指导、家庭监护监督、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未成年人保护宣导等,均逐步纳入政府财政资金保障范围。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及资助、补贴、以奖代补等支持保障的范围,凡是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接的服务都尽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合理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等经费保障措施的标准,确保社会力量能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提升服务质量及改善员工待遇、招引优秀人才。
四、完善激励机制。针对不同的社会力量主体,研究分析其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利益动机,有针对性地创新完善激励机制。对专业社会组织而言,虽然公益性是其机构属性和宗旨要求,但机构也存在发展壮大的强烈愿望,而对员工而言,其服务实质上是其职业发展和维持生存的基本手段,与企业员工并无区别。因此,政府应充分考虑其机构运转发展、保障员工待遇及吸引优秀人才的基本诉求,合理设定购买服务的经费标准。对以公益慈善行为来提升形象的企业而言,则可加大对其参与未成年保护行为的宣传力度。对个人来说,很多人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是为了满足其荣誉感或价值感方面的需求,为此,也可有针对性地设计引导鼓励措施。
五、严格监督管理。无须讳言,与其他领域一样,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不会全都出于纯正、合理或高尚的动机,出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不足为奇。但是,如任由违法规现象蔓延,则会严重打击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与发展空间。因此,必须把严格监督管理作为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的前提和保证。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信息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要构建完备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督,及时将违法违规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中。要坚持以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偿失为标准和原则,严厉打击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努力铲除其蔓延的土壤条件。
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意义毋庸置疑,但如何正确把握其参与的方向、路径和模式,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积极意义和作用,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全面深入发展,随着人们认识上对社会力量参与的逐步提高以及各项政策措施的推出,我国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将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并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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