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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23〕216号
(a类)
陈晓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地名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综合省司法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1986年,国务院颁布《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由原来13条增加到7章44条,对地名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命名原则、批准单位和权限、地名文化保护、地名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我省2008年出台了《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距今已实施15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长,地名公共服务面临一些新情况新要求,特别是2022年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新修订后,我省条例迫切需要修订。
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来,我们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按照新规定,将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职权从地名管理部门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省、市、县三级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机制,着手开展修订《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前期调研,将修订《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纳入《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鉴于民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保持上下一致,确保修订后的《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不违反上位法,我们将紧盯《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展,在做好前期准备的基础上,按照立法程序,积极推进《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我们做好修法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修订工作进度情况,我们将及时与您沟通反馈。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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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